长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
简介
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基本生活,促进其再就业。长春市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如下:
一、领取条件
具有长春市户籍或在长春市工作满一年的非长春市户籍人员;
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纳满12个月;
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,包括:
被单位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;
单位注销、解散、破产;
被单位裁员、调岗减薪;
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,因不可抗力中断经营或职业;
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。
二、领取标准
领取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定:
缴费工资:指参保人员在失业前12个月内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收入;
缴费年限:指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。领取金额标准如下:
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:缴费工资的40%;
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:缴费工资的45%。
三、领取期限
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,具体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:
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5年:领取12个月;
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不满10年:领取18个月;
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:领取24个月。
四、其他规定
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,不得从事有收入的工作。
因违规行为被开除或辞退的失业人员,自开除或辞退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。
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,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、创业指导等活动。
五、办理流程
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中断就业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。
提供相关材料,包括身份证、户口簿、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、失业金申领表等。
经审核符合条件后,就业服务机构会发放失业登记证。
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。
**长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****简介**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基本生活,促进其再就业。长春市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如下:**一、领取条件*** 具有长春市户籍或在长春市工作满一年的非长春市户籍人员; * 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纳满12个月; *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,包括:* 被单位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;* 单位注销、解散、破产;* 被单位裁员、调岗减薪;* 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,因不可抗力中断经营或职业;* 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。**二、领取标准**领取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定:* 缴费工资:指参保人员在失业前12个月内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收入; * 缴费年限:指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。领取金额标准如下:* 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:缴费工资的40%; * 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:缴费工资的45%。**三、领取期限**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,具体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:* 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5年:领取12个月; * 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不满10年:领取18个月; * 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:领取24个月。**四、其他规定***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,不得从事有收入的工作。 * 因违规行为被开除或辞退的失业人员,自开除或辞退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。 * 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,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、创业指导等活动。**五、办理流程***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中断就业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。 * 提供相关材料,包括身份证、户口簿、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、失业金申领表等。 * 经审核符合条件后,就业服务机构会发放失业登记证。 * 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。